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采取*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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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賣的屬于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辦理土地出讓時,其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如果買賣的屬于已出讓的國有土地,則買方應該支付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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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年限[1]根據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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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為60年。一般商品房的土地用途為居住,則產權年限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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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2.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及時間;(五)交付土地的時間;(六)規(guī)劃,市政設計要點;(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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