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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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社區(qū)的房子大多數是集體土地房屋,是沒有房屋所有權,只有房屋的使用權的。
如果是動遷安置房,屬于城鎮(zhèn)規(guī)劃后補償的房屋,大多數國有土地房屋,是可以擁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是可以買的。風險就在于房屋產權證應該要在三五年后才能完成辦理,有產權證后才能進行過戶,所以可能到時候房主會因為地價上漲要加價等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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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xié)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訴到法院解決,*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
(二)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三)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并在可以過戶交易時先行過戶給他人,那么購買方就很實現(xiàn)購房目的了,只能選擇主張債權;
(四)在購買房等待過戶的漫長時間內,也有可能發(fā)生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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