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怎么寫?國家對此有什么規(guī)定?
(一)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技術標準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第二次修正)、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90]55號令、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5、《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2號、1997年1月3日起施行);
6、《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GB/T18508-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11月12日發(fā)布、2002年7月1日實施)。
(二)省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技術標準文件
1、《武漢市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92]50號令、1992年6月9日起施行);
2、《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細則》(武土字[1996]009號、1996年7月18日起施行);
3、《武漢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規(guī)定》(武房[1998]6號、1998年1月9日起施行);
4、《武漢統(tǒng)計年鑒》(2011版)。
(三)委托人提供的規(guī)劃報批、產權證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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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
》也規(guī)定,以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審驗其權屬轉移情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審驗其價值。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評估就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驗資報告,自然也就無法完成正常出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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