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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