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同于作為預付款的訂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2個概念。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約方無法收回付出的定金。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機可乘的。 如果你堅持是因為太吵就想退定,肯定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你當時下定時的現況就是這樣的,實現合同的前提并沒有改變。你單方面違約自然只好自己承擔損失了。 但你若對定單中未列明的條款,故意提出對方很難接受的要求,導致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簽不成合同,這是你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收回定金了。比如,你可以提出要等交房后再來付清房款,開發(fā)商不同意的話,你就可以要求退回定金;他不退你就可以訴訟至法院,很快就可以拿回來了。 做任何事還是以慎重為好。否則,自己心煩,給別人也制造了很多的麻煩。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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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好房子交了定金,再仔細比對,發(fā)現自己買的房子性價比不高,想著換一套更合適的房子。那么問題來了,開發(fā)商或者中介公司不給退定金。這讓購房者苦惱不已,對房子的好印象更是沒了。 一、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在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fā)商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fā)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fā)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fā)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條件下定金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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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fā)商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fā)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fā)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fā)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條件下定金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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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和開發(fā)商打交道一般都是肉包子打狗,沒交錢是爺爺,交了錢是孫子。要想拿回錢并不是不可能,只是比較難,屬于虎口拔牙型的,要有耐心,勇氣,技巧和精力。 首先看收據上市“定金”還是“訂金”,如果是“定金”就麻煩,是“訂金”就好辦。定金不能退,而“訂金”可以退。 如果寫的是“定金”,你們能使軟和開發(fā)商磨,能退就退了,或者拖拖關系,說說好話,一般都能辦妥,我做了這么多年開發(fā)商,這種事情很多,我們一般也不愿意和客戶鬧得太僵,很多時候也會成全客戶,只是辦起來沒有那么容易罷了。因為錢好不容易到了我們手里,我們也不會隨便再扔出去,何況我們拿到錢也是做了不少工作的。 如果軟磨實在不行,走理論路線維權的話,你的突破口有兩個: 1、定金收據沒有蓋財務章或者法人章,只有開票人簽字的話,這個收據的“定金合同”地位將不存在,那么也就是說開票人收了你的錢,而實際上你又沒有簽署定金合同,反過來沒有簽署定金合同,開票人又不是法定代表人或開發(fā)商的受托人,那么他也不能收取你的定金。因此,如果沒有章的話,對你將很有利。 2、查詢開發(fā)商的預售許可證。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那么他是不允許收取你的定金的。因此,開發(fā)商沒有預售許可證,或者預售許可證上面的日期,晚于你的定金收據的日期,你就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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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在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fā)商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fā)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fā)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fā)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條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guī)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總結:從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與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可以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比如房產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另外,購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小區(qū)規(guī)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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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 訂金,確切地說不是一個專業(yè)法律用語,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 在商品房銷(預)售過程中,房地產開發(fā)商在與購房者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一般會先簽訂認購書,并向購房者收取一定數額的定金,這已成為習慣做法,并且絕大多數購房者也認可并接受這種做法。根據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則,法律認可并保護這種約定定金的行為。 眾所周知,由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屬于一種所涉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當事人雙方為訂立合同須做一些必要的準備。對于購房者來講,其與開發(fā)商對于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取得一致,但因為還需籌措*及辦理其他必要的手續(xù)、證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還未能訂立,但又不愿意放棄成立合同的機會,于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為認購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擔保以保證待條件成熟后其對于該特定商品房的優(yōu)先購買權得到保障,開發(fā)商收取定金后也不能將該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而對于開發(fā)商來講,由于特定商品房買賣的不可重復性,當某一購房者訂購了某套商品房,這套商品房也就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購買傾向的客戶訂購的機會,如果訂購方退購該商品房,必然使開發(fā)商因機會的喪失而產生一些經濟損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采用約定定金來作為以后訂閱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以實現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并求*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而這種交付定金的形式實際上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擔保,是平等互利的。對開發(fā)商而言,若其將購房者已交付了訂購定金的某特定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則其負有向前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同樣地,購房者在簽訂了認購書并交付了定金之后,若由于*或其他種種屬于購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購買該商品房即不愿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則其已交付的定金不得再要求返還。 我國1986年《民法通則》有關債權的部分明文規(guī)定定金擔保,體現在第89條第3項: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996年的《擔保法》更是明文將定金列為保證的一種*,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并較為全面地規(guī)定了定金擔保*,包括定金擔保的有效性、定金成立的要件和效力,以及定金擔保數額的限制等內容。2000年10月1日頒布的《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我國的司法實務也歷來對定金擔保制度持積極肯定的態(tài)度。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定金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是否采用這種擔保*,由合同當事人自行決定。 司法實踐中,有關定金返還的判例有有利于購房人的,有有利于開發(fā)商的。購房人的辦法就是不要急著簽購房預定書,看妥房屋,與開發(fā)商直接商議購房合同后一次簽署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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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一、買房時交的購房定金能退嗎 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一個預先支付的性質。房產的買賣通常都安排在那一段時間,如果買房人起初決定要買,已經做了約定,結果卻因為其他原因放棄購買,或者為了打擊競爭對手,商家借此進行不正當競爭,這對賣方來說是很大的損失。為了保障賣方的合法利益,定金就起到一個保證金的作用,避免買房人的惡性行為。為了達到更好的規(guī)范效果,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作出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一般來說定金是不會退的,但是如果滿足以下法定情形,則賣方應當退還購房定金 (一)開發(fā)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買賣行為的成立前提必須是賣方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一切開發(fā)活動和買米活動都是合法的。如果開發(fā)商從本質上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那么久不能與買方進行交易。 (二)開發(fā)商有欺詐行為。開發(fā)商的欺詐行為使買方對房屋產生錯誤的認識,故而作出錯誤的買方行為,開發(fā)商的行為違反了交易誠信原則,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不買房并要求返還定金。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導致商品房滅失,交易不可能再進行下去,則買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以上就是對“購房定金能退嗎,怎么拿回購房定金”的解答。買房時,只有確認會買某房產才會交納一定數量的定金,定金的交納也意味著買方不能反悔,否則一般情況下是拿不回定金的。但是如果遇到上面所說的幾項法定事由,是可以跟開發(fā)商交涉要回定金的。不過對于開發(fā)商沒有銷售資格和惡性欺騙的情況,一般通過協商不能解決,通常都要走到法律途徑上去。此時對買房定金有什么疑問的建議咨詢房產律師,他們會給您提出專業(yè)意見,解決您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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