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政策中的限購是指“限購令”。是2010年4月30日出臺“國十條實施細則”中明確提出的:從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購一套商品房,購房人在購買房屋時,還需要如實填寫一份《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如果被發(fā)現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將不予辦理房產證。這是全國提出的家庭購房套數“限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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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海而言,在上海購買住房,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需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非上海戶籍人士購房時,房地產交易中心需查驗納稅證明、戶口本、結婚證明。已辦理合同備案但未辦理預告登記,且違反限購規(guī)定的,交易中心不再受理預告登記和轉移登記,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證明。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售房合同、經紀合同時,應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和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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