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應該補辦出讓手續(xù),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shù)額計算方法有這些:
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至少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至少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發(fā)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shù)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應該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至少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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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第五條未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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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地價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因改變土地用途等而向國家補交的地價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需要補地價的情形主要有有這些3類:①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高度等城市規(guī)劃限制條件;②土地使用者延長土地使用年限(包括出讓土地使用權期滿后續(xù)期);③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chǎn)(要求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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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轉讓應關注的事項;關于劃撥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可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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