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是經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房產的繼承,在土地出讓年限內,是不需要交土地出讓金的。但土地出讓期滿后,還得交土地出讓金。由于土地出讓金原房屋所有人已經交付了,就不需要再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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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landtransactionfees)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guī)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xù)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xù)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按規(guī)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于住宅等項目,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于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fā)園區(qū)等工業(yè)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jié),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土地出讓金,顧名思義,它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的新范疇,是一個土地財政問題。土地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調節(jié)土地的使用,改進和調整產業(yè)結構,包括一二三產業(yè)結構、各業(yè)內部結構等,制約或促進經濟發(fā)展;二是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經濟杠桿,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調節(jié)市場競爭關系等。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F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復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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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yè)土地開發(fā)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yè)土地開發(fā)*計算公式為: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yè)土地開發(fā)*=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各地規(guī)定的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yè)土地開發(fā)的比例(至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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