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案件屬于財產案件,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
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
除了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zhí)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xié)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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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單純的房屋權屬確認之訴、不涉及給付內容的:應屬于不涉及財產糾紛的非財產案件,訴訟費應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訴訟標的收取,每件收取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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